一、法人團體意願登記須於展示期間完成,主辦機關請先行檢核法人團體合格能力【依「國防部委託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作業要點」第二點(十四)】,以確認符合委託資格,檢核表如附檔,並已刊登於(產合會報網站:相關文件:一般文件),請依檢核表完成第一階段審查與登記。 二、意願登記後之法人團體相關資料(公司登記證、工廠登記證及納稅證明文件等),請主辦機關管制於公告截止日(113年6月28日)前收整及完成審查,逾期不接受補件。 三、主辦機關完成法人團體意願登記試製、試修或接受自費評鑑品項初審後,函轉產合會報辦理第二階段(能量評鑑訪廠)及(法人團體資格能力審議會)審查,審議合格之法人團體於完成認製修企劃書審認通過後,方由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簽署研發或產製(試修)契約。 四、前點依「國防部委託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作業要點」附件5、二、(一)9.辦理企劃書審認後,納入契約及後續核證所需完工報告書之依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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